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邮政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