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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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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行政区域内有关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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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辉
稿件作者:
信息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录入时间: 2005-12-22 1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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