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直属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八十八条;
2、《医疗用毒性管理办法》第五条;
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
8、《反兴奋剂条例》第四条;
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47、348、351、354、355、356、357项;
1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1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1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15、《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16、《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17、《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第六条;
18、《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9、《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
20、《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2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2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2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2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25、《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条;
26、《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2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3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
3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32、《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3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3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四、五条;
3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3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3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四条;
39、《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五条;
40、《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4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十五条;
4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4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4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
45、《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总队
法律依据:
《省政府关于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