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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省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食药监人[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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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4]186号)、《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4年度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具备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凡受聘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员,经用人单位做出考核推荐(鉴定)意见,可以申报评审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今年年底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申报。
  (四)专业技术人员向我局申报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做出考核推荐(鉴定)意见;各单位要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即申报前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均需在单位公开展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事档案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统一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申报条件
  (一)初级职称申报人员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专院校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为制药工程助理工程师。
  中、高级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要求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67号)执行。(请登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hifda.gov.cn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事项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0月30日。
  凡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今年申报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除工程设计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制药工程系列职称的外语条件可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一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其外语和计算机条件可在原来基础上降一级,学历、资历、科研条件也可适当放宽。
  (三)今年的职称评审仍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不受单位职数限制,个人在申报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可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申报制药工程中、高级职称的,应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凡获得“特贡”、“特贴”、“省优”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正常晋升条件评审。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按《海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琼人劳[1997]144号)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初级职称申报材料包括:
  1、须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
  2、《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1寸彩色免冠照2张。
  3、本人从事专业工作及年限的单位证明;
  4、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三)申报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包括:
  1、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个人综述材料》一式五份,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结论、身体状况等七个方面。
  3、与《个人综述材料》所列各项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包括毕业证书、初级资格证书、聘书、论文、科研成果或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本人。
  4、业绩条件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67号)执行。
  5、《业务考核档案》正本。
  (四)申报材料须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姓名、申报职位、单位、联系电话)、目录、个人综述材料、证明材料、参评论文、其他附件等。
  (五)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和两年内不得申报。
 
  四、时间安排
  (一)11月30日前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材料;
  (二)2004年12月前完成评委会进行评审、任职资格核准与证书发放。
 
  五、收费标准
  按省人劳职[1997]32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初级职务80元,中级260元,高级400元。
  联系人: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与政策法规处:张威善  杨顺利;联系电话:65335465
  联系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2号省信息中心大楼3楼305室。邮编:570203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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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丽 稿件作者:
信息来源: 局人事教育处 录入时间: 2004-11-10 1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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