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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普治〔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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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司法局、公安局、普法办,省直机关各单位普法办:
 
  现将《海南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普法办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海南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的决定,省司法厅、公安厅去年转发了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高我省机动车驾驶人法律素质和遵规守法意识,建立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制定海南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教育方案。
 
  一、学习宣传教育目的
 
  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宣传教育,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促使广大的机动车驾驶人全面系统的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掌握每个条款的基本含义,增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能力,为构建和谐海南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学习宣传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在册机动车驾驶人和营运企业(客运、货运)的业务主管人员及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重点是机关单位从事职业性的驾驶人和从事营运业务的驾驶人。
 
  三、学习宣传教育内容
 
  (一)教育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机动车驾驶和行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保险业务知识。
 
  (二)学习教材:采用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编撰、监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读本普法教材和普法教育法律知识影视光盘,以及公安部下发的《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宣传挂图、光盘和海南“7.21”重大交通事故安全宣传挂图、光盘。
 
  四、学习宣传教育方式
 
  (一)以市、县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举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培训班或专题讲座。讲座内容:(1)机动车通行的管理规则体系,即二十三项规定的具体要求;(2)关于交通违章问题,关于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理规定和关于累计计分制度;(3)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和遭遇交通事故的应对措施;(4)职业驾驶人还须接受“透析‘三超’预防事故”的专题教育,讲座授课时间:职业驾驶人不少于16小时,非职业驾驶人不少于12小时。
 
  (二)举办大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展览。展览内容由前言和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警钟长鸣”,第二部分“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部分“安全驾驶、做文明守法的驾驶人”。全部展览内容的一百余块展板合成,以文字、图表、照片和图画的表现形式,再现惨痛的交通事故案例以警钟长鸣;有侧重点地阐述法律知识,正反两面教育结合,强化机动车驾驶人懂法遵法守法的法制意识;关爱生命,遵守社会公德,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综合素质。
 
  (三)组织观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普法教育影视资料片,主要内容:(1)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2)有侧重点地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知识;(3)透析“三超”、预防事故。
 
  (四)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采取集中定点、开卷考试的方式;试卷内容选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普法教材规定的内容,试卷由省公安厅、司法厅、普法办共同监制、封存。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负责监考组织工作。考试不合格者应当补考。
 
  五、学习宣传教育步骤
 
  全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自2005年9月下旬开始至2007年底结束,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一)2005年9月中旬,在海口市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培训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机关单位从事职业性机动车驾驶人和单位的业务主管人员为主;第二阶段以从事营业业务的机动车驾驶人为主。
 
  (二)2005年10月中旬,《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向全省展开。
 
  六、学习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与措施
 
  海南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在政府普法部门指导下,整合社会资源,采用市场运作机制,具体由海南长安普法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承办。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认真开展好本地区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培训,实行合格证监督机制;机动车驾驶人和相关单位业务主管人员经普法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由省普法办统一发给“《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培训合格证”。
 
  七、学习宣传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必须掌握的内容,进行学习、考试,逐步推行职业性机动车驾驶人实行持“《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培训合格证”上岗制度。
 
  (二)各级主管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合理安排时间,处理好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要将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普法部门要做好协调、督查工作。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和对职业性机动车驾驶人员持“《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培训合格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力度。至2007年底,力争全省90%以上的职业性机动车驾驶人,8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培训,提高我省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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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丽 稿件作者:
信息来源: 局政策法规(产业发展)处 录入时间: 2005-9-29 16: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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