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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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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食药监安〔200811

 

各直属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2008]42号)。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监管  中药饮片  GMP  通知

  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2月18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20081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1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二、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12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三、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药品注册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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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司亚男 稿件作者:
信息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录入时间: 2008-2-19 10: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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