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食药监安〔2008〕11号
各直属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监管 中药饮片 GMP 通知
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2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二、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三、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驻局纪检组监察局,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药品注册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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