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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认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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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为,促进屠宰行业技术进步,为“加强畜禽屠宰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创造条件,商务部决定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先以北京、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和四川等七省市作为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并逐步向全国推广。本次资质等级认定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 10396-2005)行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其资质等级的活动。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并负责试点省市四级以上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试点省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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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波堂 稿件作者: 孟晨
信息来源: 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录入时间: 2006-7-5 11: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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