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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实行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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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发动社会公众参与药品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从2008年3月份起,对全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本省企业被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已查处的且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及我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违法行为在海南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站的的便民服务频道中的公告通知栏目中公布。对特殊、严重违法行为随时公布。公布原则是对于被立案查处的案件,需在结案后进行公布;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在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后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不予公布;其行为应是发生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施行后的违法行为。公布的时间是每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的10日前,经汇总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情况后公布。公布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具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理结果、累积被公布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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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司亚男
稿件作者: 贺澜起 王刚
信息来源: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录入时间: 2008-3-25 9: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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