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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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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食药监稽〔20084

 

 

各直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取得我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布:

(一)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已查处的且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布的有关原则:

(一)对于被立案查处的案件,需在结案后进行公布;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不予公布;

(三)应是发生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施行后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汇总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情况,并在海南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站的专栏公布。对特殊、严重违法行为随时公布。

第六条  公布记录的内容:单位名称、具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理结果、累积被公布次数等(详见附表)。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31日起执行。

 

附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市场监督  公布△  违法行为  通知

  抄送:各处室。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9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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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司亚男 稿件作者:
信息来源: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录入时间: 2008-3-21 1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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