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食药监稽〔2008〕4号
各直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取得我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布:
(一)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已查处的且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布的有关原则:
(一)对于被立案查处的案件,需在结案后进行公布;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不予公布;
(三)应是发生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施行后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汇总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情况,并在海南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站的专栏公布。对特殊、严重违法行为随时公布。
第六条 公布记录的内容:单位名称、具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理结果、累积被公布次数等(详见附表)。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市场监督 公布△ 违法行为 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