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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扣分累积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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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食药监稽〔20081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药企诚信建设,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海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扣分累积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101起实施的《海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扣分累积制实施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违法违规扣分累积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医药企业诚信建设,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GMP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扣分累积制是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GMP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扣分并公布的制度。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按批发企业扣分细则扣分,其门店按零售企业扣分细则扣分。

第四条  扣分累积方式:

(一)以1年为1轮扣分周期;

(二)1年满后,开始新1轮扣分周期,原分值记载归档。

第五条  扣分通则:

实扣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扣分系数,扣分系数及涵义为:

1.0  违反该项规定情节非常严重,具有主观故意;违反该项规定次数达3次或3次以上

0.8  违反该项规定情节严重,具有主观故意;违反该项规定次数达2次或2次以上

0.5  首次违反该项规定,情节较严重,但无主观故意

0.3  首次违反该项规定,情节轻微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各项分别予以扣分,并累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扣分。

第六条  执行机关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情况或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扣分,同时送达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  对被扣分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 扣分累积至60分的企业,通报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市县行业协会,建议取消协会理事单位和会长、副会长的被选举资格及参加诚信企业、明星企业等各项评选活动的资格;

(二)扣分累积至100分的企业,取消其已获得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诚信称号,并1年内不得参加评定;

(三)每季度在海南食品药品监管政务网上显著位置公布扣分情况,被扣分单位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和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每季度末负责汇总全省扣分情况并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21日起实施。 

 

 

主题词:市场监督  扣分累积制  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2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扣分细则

监管内容

扣分分值

一、

物料

采购

1

未按规定购入原料药的。

30

2

进口原料药不能提供合法资质材料的。

30

3

从非法渠道购进物料的。

40

4

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

20

二、

1

生产假药的。

40

2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异地生产的。

40

3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加工药品或接受委托加工药品的。

40

4

生产劣药的。

30

5

生产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30

6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处方的。

30

7

未按炮制规范炮制中药饮片的。

30

8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批记录,并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30

9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0

三、

储存

1

不合格药品未按规定存放或无标志的。

20

2

未按照规定低温、冷藏运输、储存药品。

30

四、

1

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30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为其提供药品。

30

3

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

30

4

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30

5

销售药品时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

20

6

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30

7

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30

8

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30

9

未按规定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20

10

未对销售人员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20

五、

检验

及审

1

未按规定对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的。

30

2

未按规定对成品进行全检或未等检验完毕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书,将成品放行出厂的。

40

3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检验的。

20

4

质量管理部门未对产品进行审核、签发即放行出厂的。

40

六、

投诉

及不

良反

1

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及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对药品不良反应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

2

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未做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的。

20

3

未按规定执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

 

七、

广

1

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

20

2

擅自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

20

3

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继续发布该品种广告的。

20

八、

 

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

30

2

工作人员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证书或资质证书。

20

3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体检的。

20

4

擅自拆封、处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40

5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30

6

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向相关单位泄露案情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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