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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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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三、许可程序:

(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6、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7、仪器设备汇总表;

8、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按验收标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验收合格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并送达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验收合格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并送达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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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司亚男 稿件作者:
信息来源: 药品市场监督处 录入时间: 2006-8-24 2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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