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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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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

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程序。

二、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四)、《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三、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执业药师注册需提供材料一揽表

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身份证复印件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

县级(含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县级(含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

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四、审批:

(一)、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三)、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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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司亚男 稿件作者:
信息来源: 人事教育处 录入时间: 2006-8-28 1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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