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程序。
二、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四)、《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三、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执业药师注册需提供材料一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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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次
注
册 |
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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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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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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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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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含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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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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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次
注
册 |
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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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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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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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含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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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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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注
册 |
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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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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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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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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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销
注
册 |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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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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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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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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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
四、审批:
(一)、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三)、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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